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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亨春律师 严亨春律师,男,生于1970年,四川达州人,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渠县新闻网法律顾问;蒙山论坛法律版块特邀版主。从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事务,办案近千,涉案金额数亿元,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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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不向“第三者”索赔

据新华社电昨天(2001年1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办案法官及众多当事人极为关注的疑点问题进行确认和细化。这部司法解释从今天起施行。据悉,这只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第一部分,以后还将陆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明确同居和重婚之别

此次司法解释规定,新《婚姻法》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司法解释由此将“同居”与重婚、婚外恋区别开来;对是否构成同居,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及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认定。

偶尔打闹不算家庭暴力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取了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没有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另外,我们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仅局限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都包括在内。

不能向“第三者”索赔

司法解释规定,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的,不能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无过错方提出过错赔偿只能向配偶提出,不能向“第三者”索赔;过错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向原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这项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其中,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的诉讼同时提出,否则即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

不能强制执行对子女的探望行为

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能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那么在《婚姻法》修改前经判决离婚的双方,是否有权利探望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可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page]

谁有权利申请婚姻无效

司法解释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基层组织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

因受胁迫而发生的可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婚前财产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指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前的司法解释是:一方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限后,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以此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离婚后没住处属生活困难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在界定“一方生活困难”时规定,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属生活困难。另一方可用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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